根据闽价[2005]435号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,学生学籍出现变动时,学杂费缴交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。
一、学生注册缴费后,因故转学、退学,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,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,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:
(一)缴费后未入读的,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%予以清退。
(二)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,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%予以清退。
(三)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(含读完一个学期)的,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%予以清退。
(四)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,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。
(五)被开除学籍的,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。
二、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休学,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,学费和住宿费参照终止学业的规定进行清退。复学后所缴费用按复学时所在年级规定收费。
三、学生退费时需提供缴费凭据,退费审批程序按学院规定办
理。
四、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,该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